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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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1元、0元、0元,元、0元共10个档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元、元、元、0元、0元共5个档次。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残(一级、二级)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元、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元。鼓励有条件的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继续自愿选择高档次进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正常补贴。

三、补贴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缴元补贴35元、缴元补贴40元、缴元补贴60元、缴元补贴80元、缴元补贴元、缴1元补贴元、缴0元补贴元、缴0元补贴元、缴元补贴元、缴0元补贴元。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缴元补贴70元、缴元补贴元、缴元补贴元、缴0元补贴元、缴0元补贴元。

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集中征缴期

我市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中征缴期为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集中征缴期内每月1日-25日可办理缴费。

五、缴费方式

(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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