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霍州市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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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局、办、中心,各人民团体:

现将《霍州市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霍州市委办公室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3月28日

霍州市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

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依照《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厅、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发放等事项试行办法的通知》(临办发〔〕4号)《临汾市财政局、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临财行〔〕85号),《临汾市委办公厅转发临汾市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临厅字〔〕2号),结合实际,制定霍州市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工会经费服务职工若干开支项目和标准

(一)职工文体活动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入场券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元。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元旦春节职工联欢会,联欢会可购买干果、水果,并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元的参与奖品。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应把握正能量、广泛性、群众性、趣味性原则,鼓励职工全员参与。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可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0元。

乡镇(街道)及以上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除高档、专业服装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外,根据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购置参赛服装,夏季服装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元/人,其他季节一般不超过0元/人。参加重大比赛服装费标准可放宽,具体标准按照比赛主办单位要求执行。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以少量的物质奖励,一般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基层工会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不超过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元。乡镇(街道)及以上工会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不超过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元。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人均不超过元。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可采用社会招标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自行举办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参照晋财行〔〕50号文件讲课费标准(税后)执行: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0元。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就活动全过程与聘用人员协商或招标确定服务费用。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在低于政府招标价格、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活动用品,报销以网络商家提供的发票为凭据。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

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现金方式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元/人/天。

(二)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

“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基层工会向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1元。

(三)工会会员慰问及困难补助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基层工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元。

工会会员过生日,基层工会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领取券或等值现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元。

工会会员到龄退休,基层工会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座谈会可购买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为本人发放额度不超过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基层工会组织可以送花圈,如遇家庭困难,应给予适当救济,直系亲属发放不超过0元,会员本人发放不超过0元的慰问金,具体金额由各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困难职工帮扶和服务职工活动

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贫困,工会组织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工会组织帮扶救助标准为:日常生活救助最高标准0元,大病救助最高标准0元,助学最高标准一般不超过0元。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工会开展的“女职工关爱行动”活动,在与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一致的前提下,对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大病困难女职工)的救助,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工会针对重点工程、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等一线岗位开展“夏送清凉”服务职工活动,标准为-元/人次。

县级工会应对创建的“职工书屋示范点”、对验收命名的“妈咪小屋”、“职工爱心服务站”等服务职工网点,应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五)职工和劳模疗休养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鼓励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

县级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本级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活动须在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周,活动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销,疗休养费(含食宿费)、保险费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省内标准不超过0元/人,省外标准不超过元/人,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本《规定》是对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一些具体项目、标准作出规范,是对全总、省总、临汾市总服务职工有关规定的重申、调整、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

(二)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的本级留成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县以上工会纳缴的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各级人民政府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单位福利费、教育费主要用于基层单位职工食堂、在职职工卫生保健、预防体检、国家法定节日发放传统节日习惯的日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在职职工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的福利品、生活困难职工的补助、看望本单位因病、受伤住院的在职职工购买少量慰问品、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职工教育。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基层工会经费有结余,可弥补行政福利费、教育费不足。

(四)本《规定》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根据本单位工会经费收入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支出。

(五)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支出,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霍州市委办公室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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