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确保完成临汾市政府下达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向全市发出通知要求,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程,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是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2228辆。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15年、2016年完成临汾市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为实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需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主要任务为:
开展黄标车限行,加强道路监督执法
2014年底前,我市要完成市区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划定,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并组织实施。所有黄标车不得违反限行时段、禁行区域有关规定。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黄标车闯限行、禁行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未按规定时限淘汰的营运类黄标长途客车、旅游客车严禁驶入黄标车禁行区和限行区。(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提高检验频次,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
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环保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加强报废车辆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负责)
(三)严格黄标车及老旧车监督管理
每年开展营运类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限淘汰的营运类黄标客货运输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不予办理黄标车转入手续。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黄标车、老旧车非法交易,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交通运输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每年进行2次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负责)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
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避免检测流于形式。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负责)
(五)出台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
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按照“省奖补、市补贴”的原则实施。我市将参照《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参考基准标准》、《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不同淘汰时段补贴系数参照表》,制定补贴办法。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提前淘汰及车辆补贴工作。办理流程参考《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领工作参考流程》。
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享受补贴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不予补贴。提前淘汰车辆补贴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负责)
(六)鼓励车企实行让利营销
落实国家鼓励车企让利销售有关政策,鼓励车企对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购买新车用户进行让利等优惠措施,让利额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根据不同车型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购置新车时,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出具的让利凭证,冲抵购车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七)建设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统筹整合现有机动车管理资源,搭建和完善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三级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黄标车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市政府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台账。鼓励市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监控平台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信息进行审核,对有关生产企业让利车型进行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补贴和发放企业让利凭证。(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负责)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于2014年底前淘汰80%,其余20%于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财政局、国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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