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爆什林村民被逼长年怀抱化学炸弹霍
华讯网-02-26曝光什林村环境污染(以下原文)
年,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安全距离的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年前完成搬迁和整合,然而其中一家企业——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责任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整改,而属地环保局却称市政府承诺年进行搬迁。为何山西省政府的这一政令无法正常实施?是谁在阻碍政令的实施?
村民被逼长年怀抱“化学炸弹”
近日,本网连续接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退沙办什林村的村民反映,称在他们村的村民居住区内有一家生产液氨、甲醇的化工企业——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州化工厂)。这家化工厂不分昼夜发出轰隆的声音,水渠里流淌着企业排放的废水,常年散发着刺鼻的气味,村民还要去外地躲避。
年2月18日,本网工作人员驱车来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退沙办什林村,一位赵姓村民指着罐区的储存罐说:“住户和化肥厂就隔着一堵墙。每年政府都会发放给村民一定的“污染费”,位于上风的住户,每户每年元,位于下风的住户,每户每年则为元。”。
另外一陈姓村民说,“我们老百姓不叫污染费,叫躲迁费。”何谓“躲迁费”呢?这位村民说:“厂子跑氨(氨气泄漏或者排放氨气)时,村民得躲到别处去,要不然就被呛死了,所以这钱又叫躲迁费。”
村民还告诉我们,“政府拆除了离厂区比较近的几户做做样子,好应付上面的检查。上面来检查的时候,让剩下的没有拆迁的住户就把窗户门用东西挡上,看上去像没有人居住的样子,谁要不挡,污染费就不给谁发。”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中规定,大型化肥厂(合成氨)距离居民区的最低卫生防护距离为米,而霍州化工厂与什林村的村民居住区仅是一墙之隔,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距离。
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霍州化工厂在被要求搬迁和整治的企业名单之列。该通知明确要求,进行搬迁和整治的企业在年前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然而时至今日,霍州化工厂不仅始终没有进行搬迁或整治,反而什林村的村民被要求“人造无人居住”以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
既然,山西省政府明文规定年前对霍州化工厂完成搬迁和整治,那么霍州市环保局为何胆敢一直“硬抗”着省政府的文件而不予执行呢?
搬迁和整治的巨额资金成谜
霍州市环保局的一位杨姓局长说:“市政府承诺在年进行搬迁”。那么,本应8年前完成的搬迁和整治工作,为何要拖至10年后才能完成呢?该局长称:“由于需要搬迁的村民较多,总体的搬迁和整治需要的资金巨大,目前资金不足,所以没有整体的搬迁和整治。”
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中我们看到,“需搬迁的企业,搬迁资金和费用的筹措按以下三种方式解决:(一)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搬迁和周边整治中,用于搬迁和周边整治的专项资金。(二)企业自有资金(含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留利资金以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三)企业申请银行贷款。”
既然,政府的专项资金、企业的自有基金、银行贷款三者全面的支持企业的搬迁和整治工作,那么该杨姓局长为何仍然称资金不足呢?这巨额资金又是去向了何方,而导致了企业搬迁和整治工作的停滞呢?又是什么人员导致了这项巨额资金不足的呢?
企业、环保局相互矛盾谁在掩盖事实真相?
年7月11日,临汾市环保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预验收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废水监测设备不予验收,废水监测设备所产生的的废液含有汞、铬重金属易造成次生污染,需要集中存放,不得擅自处置,统一由有处理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既然,企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在生产过程中废水监测设备产生了含有汞、铬的危险废弃物,那么该企业的环保手续是否齐全呢?危险废弃物又是否有专业机构进行处理了呢?
杨姓局长表示该企业的环保手续齐全,我们很是疑惑,无论是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还是国家发布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无一不表明霍州化工厂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那么霍州化工厂的环评等环保手续是如何办理的?环保局的批复、验收又是如何通过的?
环保局执法大队一位高姓副大队长,称“企业的手续是齐全的,企业的环保手续我们都有,但是我们没有义务出示,可以去企业查看手续资料。至于你们举报的问题,我们核查了,企业的水是循环利用,绝不外排”。
霍州化工厂的一位陈姓负责人,称“我们企业的手续是齐全的,工业废水是经过处理后排入汾河的,至于危险废物——废油是由吉县九州废油再回收利用公司处理的,至于废水监测设备产生的汞和铬因为我们这里没有专业公司处理,我们只能自己储存,这个环保局是知道的,手续和相关数据在厂里。”
关于废水是否外排的问题,环保局和企业各执一词,并且自相矛盾,那么是谁在试图掩盖事实的真相呢?
对于企业生产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油,含有汞、铬重金属的废液,都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采用五联单制度转移至有专业资质的处理机构进处理,而霍州化工厂并未依法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那么,自年该企业被要求搬迁和整治开始至今,已有8年之久。在这8年的时间里,首先,该企业废水监测设备所产生的汞、铬重金属的废液,是否全部储存,如没有全部储存,没有储存的废液去向何方?没有储存的废液是超过了国家规定3倍;其次,环保局不予公开的应当依法处理的废油联单,是否已经达到了3吨?
环保局局长被指环境监察失职
该企业本应在年前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含有汞、铬重金属的废液也理应有专业资质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而环保局确任由该企业储存了事;另外一项危险废弃物——废油是由吉县九州废油再回收利用公司处理,而本应公开的危险废弃物转移五联单,霍州市环保局也不予公开;霍州化工厂与居民区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要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距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款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村民在霍州市化工厂“跑氨”时,不得不外出躲避,公司废水直排汾河而该公司的废水检测设备却没有验收,那么排入汾河的废水是否达标呢?而环保局一再坚称废水不外排,若排入汾河的废水超标,那么,直排的废水带来的危害又何其深远广泛。
企业不能为逐一时之利,政府相关负责人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儿戏。及时将村民与霍州化工厂的距离保持在国家规定的米以上,并且及时地将含有汞、铬的重金属废液依法转移至有专业资质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产生的废油也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五联单制度进行转移。
什林村的村民能否脱离危险的“危险化学炸弹”,专项资金的谜团又能否解开?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霍州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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