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又有7人被抓了有些事情千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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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公安局汾城派出所

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10月4日上午,襄汾县公安局汾城派出所民警在安全排查行动中发现辖区李某的住宅卧室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三十六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对查扣的烟花爆竹予以销毁处理。

警方提示: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存储,均需相关部门的可证,无证从事贩卖、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做到不买、不放,积极检举揭发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等违法行为,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防止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襄汾县公安局

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10月4日,经深度研判、精心布控,襄汾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成功抓获。经查,王某(男,襄汾县古城镇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收买二十余张他人银行卡在电脑上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资金流水达一千多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襄汾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

中秋、国庆期间,襄汾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辗转西安、子长、临汾等地,先后抓获齐某某(男,陕西省子长县人)、李某某(男,临汾市尧都区人)、张某某(男,湖南省宁乡县人)、高某某(男,陕西省子长县人)4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

经查:9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齐某某窜入襄汾县城区张先生家中,盗取价值余元的钻戒、金项链、金手链、金锁等财物,之后,又窜至临汾尧都区将所盗财物卖给李某某、张某某。

警方提示:大家一定要提高防盗意识,出门前、睡觉前一定要将门窗锁好,防止爬窗、撬锁入室盗窃;在家中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的现金,对一些贵重物品也妥善存放;存折要设置密码,不要和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起;必要时安装防盗网以及其他防盗设施,谨防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

襄汾县公安局查处一起盗窃案

10月6日,襄汾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经跟踪蹲守在襄汾县城区亚太新城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抓获。经查:年10月3日,违法嫌疑人王某(男,霍州市陶唐峪乡人)穿着保安服,伪装保安人员窜至襄汾县城区仁和小区一洗衣馆内,趁工作人员不在时从该洗衣馆抽屉内盗窃现金元。

目前,违法嫌疑人王某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警方提示:店铺关门前应将营业款收好,注意存款安全,不能存放大额现金。商家店铺应设立存钱专柜,抽屉上锁。有条件的应购置保险柜,并将钱柜放置在隐蔽处。个人财物不要放在柜台上,店内应有安全通道,便于从业人员进出。强化技术防范,安装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加强值班守夜,不唱“空城计”。若发现可疑人及发生案件时,应将发案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逃跑方向等情况及时、准确、简明地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来源:襄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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