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万宁市光亚学校教师程菲违规有偿补课被学校解聘
经查,万宁市光亚学校(民办学校)教师程菲擅自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经儋州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大璧、吴卓才、吴可清、赵志兴、陈囿辰、丁勇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高聘处理,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吴大璧、吴卓才、吴可清、赵志兴2015年秋季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吴可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吴大璧、吴卓才、赵志兴记过处分;给予陈囿辰警告处分;对鸿文学校出租教室为他人违规补课提供便利行为,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乐东黄流镇莺歌海盐场第一小学违反“一科一辅”规定
经乐东县教育局研究决定:责令莺歌海盐场第一小学山西霍州市邮编退还违规征订教辅资料费8398元;扣发校长王有能2015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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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第一中学教师吴可清等5人违规有偿补课,情节恶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违规补课行为;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实行“一案双查”,从严追究领导责任;对有关案件纵容包庇、敷衍塞责、久拖不处理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通报市县政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经查,万宁市大同中学在组织学生参加2015年中招考试中,没有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收费标准,多收学生语文、数学等科目报考费以及学生住宿费共计20800元其中,校长林觉文、校党支部书记陈家文监管不力,履行“一岗双责”监督职责不到位,负有霍州市城区地图主要领导责任
经万宁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林觉文、陈家文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温献飞进行批评教育;对大同中学乱收费问题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退还费用
案例4
经儋州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芳莲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第十一小学,扣发2015年下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给予刘丽花记过处分,扣发2015年下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对陈迎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经查,儋州市第一中学教师吴大璧、吴卓才、吴可清、赵志兴、陈囿辰等5人,租赁那大镇鸿文学校教室组织大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其中,吴可清身为共产党员,向其他违规补课教师通风报信并订立攻守山西霍州市人民政府同盟,对抗组织调查,情节恶劣;校长丁勇对本校教师大规模组织学生违规补课监管不力,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经查,儋州市那大镇第十一小学教师陈芳莲、刘丽花为谋取利益,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和补课其中,陈芳莲曾于2015年4月参与违规补课被儋州市教育局查处,在处分期间不思悔改,在“教育亮剑”行动中顶风违纪继续招收学生食宿和补课,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该校个别教师顶风补课、屡禁不止,多次被学生、家长投诉,校长陈迎监管不力,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经查,2015年初,乐东黄流镇莺歌海盐场第一小学在已为学生从省教育厅推荐教辅目录中征订一套教辅资料的情况下,又组织学生再征订一套教辅资料,且该套南阳市第一中学资料未列入省教育厅推荐目录,违反“一科一辅”规定经万宁市教育局决定:责令程菲退还补课费用,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光亚学校对程菲予以解聘
案例6
经查,五指山市第一小学教师邢福华从2015年3月开始在五指山农垦大院4栋2楼租赁民房对学生开展有偿补课经五指山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邢福华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3
案例2
□记者 刘泽飞
儋州市那大镇第十一小学教师陈芳莲、刘丽花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本报讯 海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昨日通报了一批在2015年查处教育乱收费和整治违规补课“教育亮剑”行动典型案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从通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对照检查,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自觉规范教育霍州市第一中学照片收费行为,抵制教育乱收费及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案例1
省教育厅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要把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重点查处教师强制组织、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以及课上不讲课后讲、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等行为
五指山市第一小学教师邢福华租赁民房违规有偿补课
万宁市大同中学组织学生参加中招考试违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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