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诉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致人身损害一案,年8月7日硅藻泥行业成立了硅藻泥新材料产品联盟就本案举行了记者见面会。现我针对此作如下声明:
一、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在施工过程中会释放甲醛等有毒有害气体,其宣传其产品具有吸附甲醛的功能构成虚假宣传。
(一)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经检测在施工过程中会释放甲醛等有毒有害气体。
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经检测,在施工过程中会释放甲醛等有害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合理危险,是缺陷产品。尽管在记者见面会上,绿森林环保科技公司偷换概念,称我只是对空气质量进行的检测并非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是其既然在产品包装袋标示其产品是水溶性饰面材料,那么其产品要发挥使用价值就必须要加水进行喷涂,而我作为其产品的施工人员,直接接触的不仅仅是其生产的静态产品本身,更多的是其生产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动态的空气,而不是其产品进行喷涂之后12小时之后的空气,因此检验人员只是通过客观地还原我平时的施工过程,对绿森林环保科技公司的产品在进行施工时的空气进行了检测。而且,检验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也指出,若按照GB/T-《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所要求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甲醛的含量会更高。因此,该检验报告客观的反应了绿森林公司产品的质量。故绿森林环保科技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会释放甲醛。
(二)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会吸附甲醛,因此其宣传其产品具有吸附甲醛的功能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具有吸附甲醛的功效,但是其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而且其在记者见面会上也提到其公司和国内第一品牌熊出没合作,对其产品具有吸附甲醛的功能进行宣传,但是仅仅凭广告又怎么能够说明其产品确实具有吸附甲醛的功效。因此,其宣传其产品具有吸附甲醛的功能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此外,通过庭审的情况,我怀疑该产品可能存在其他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气体等,因此已经向法院申请对绿森林硅藻泥产品是否释放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重新检测。绿森林硅藻泥产品是否真的为其宣传的天然环保,应该由检测结果来说明,不是一味地靠宣传来拉拢消费者,诋毁我。
二、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绑架了整个硅藻泥行业为其辩护,而硅藻泥行业协会及部分硅藻泥厂家也力挺吉林省绿森林公司,使得该行业协会自身的生产、管理、技术及产品质量方面的缺陷暴露无疑。企业行业协会的成立,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创建完善安全的产品质量体系,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可是硅藻泥行业协会不但干涉绿森林与受害人的民事纠纷,更对其内部存在的缺陷视而不见,只顾疯狂的推销、宣传,不考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长此以往,必将毁掉整个正在蓬勃发展的硅藻泥产业。
首先我想说的是,该案针对的是吉林省绿森林硅藻泥,并非整个硅藻泥行业。硅藻泥产品作为一种新型室内装饰壁材,确实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我也未否认过这一点。但是本案是关于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致我人身损害,我只是起诉绿森林牌硅藻泥,现在绿森林硅藻泥公司将整个硅藻泥行业绑架为其辩护,显然已经脱离了案件本身。无论寻求多大的团队支持,形成多大的产品联盟,都必须立足于案件本身。
其次,此次硅藻泥行业协会及部分硅藻泥厂家专门对该案作出回应,说明硅藻泥行业协会及部分硅藻泥厂家已经认可“长白绿森林”符合硅藻泥行业的行业标准。可是殊不知“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而且根本未提交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况且经检测该产品确实在施工过程中释放甲醛。如果整个硅藻泥行业都认可“长白绿森林”硅藻泥产品是合格产品,那么意味着硅藻泥行业认为所有的硅藻泥都应该不用标注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所有的硅藻泥都应该释放甲醛。而且即便产品已经造成使用人员发生了罹患白血病这样的严重后果,也是合格产品。
最后,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始至终从未公布该“长白绿森林”牌硅藻泥的具体成分,其作为生产厂家,提供该产品的具体成分应该不难,但其始终避重就轻,只是强调其产品为天然环保产品,这些宣传确实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具体是哪种天然成分,不是靠宣传,应当拿出相关的检测报告,用事实用数据说话。其产品是否真如中国硅藻泥发明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于年8月11日在中国网曾发表的文章中提到的那样,添加了胶粉,光触媒等化学物质,再加上施工工艺粗糙,环境恶劣,使用喷枪喷涂,才最终导致我罹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吉林省绿森林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应该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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