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霍州患者刘晓萍医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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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年9月10日,针对霍州刘晓萍纠纷发表的文章,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文章指责侵犯了医务人员史玉媛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史玉媛作为公众人物,在医院对外宣传栏上的照片是为了患者就医方便,同时也是方便群众对医生的监督,患者家属对史玉媛的工作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对史玉媛的监督和批评,医院知识分子成堆,偏偏用这位法盲写文章,实在不敢恭维。二、文章说医调委对我做出:“医院没有责任的结论”。开始我真的不知道医调委是一个民间公益组织,医调委,医院,保险公司,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卖保险,医院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然后在保险公司提成,而且数额惊人,但是医调委在调解纠纷中,医院的旨意,否则医院推销保险,医院就不合作了,所以医调委做出的鉴定结论肯定不会公平公正,医调委因为害怕让患者抓住把柄,不敢把纸质文书交给患者,只作口头告知,如果不服到法院去告。造成多数打不起官司的患者,讨不回公道,让医院给糊弄了。例如:洪洞县堤村乡卡车司机翟泽勤师傅在医院做鼻部手术造成一只眼睛失明,引起医疗纠纷,医院让翟师傅到医调委鉴定,两次结论都是“医院没有责任”翟师傅不服,上诉到尧都区法院,在北京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医院负有对等责任,鉴定翟师傅有八级伤残,医院赔偿翟师傅18万元,后续治疗双方协商解决。但翟师傅付出的是一只眼睛的失明和4年的艰辛维权。三、在医院的文章中狡辩介绍亮非法行医的事实。刘晓萍在年4月28日住院病危的24小时内没有正式大夫给刘晓萍看病,只有一位“大夫”值班,他叫介绍亮,他让患者家属到外面一个叫“太行药庄”的药店,购回8支“人免疫球蛋白针”每支元,共计元,发票及有关病历可证明。在患者及家属没有阅读知情书也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就让护士给输完,附该院“输注人免疫球蛋白治疗知情同意书”图片一份。我要求介绍亮给科主任史玉媛打电话给我女儿看病电话接通后,史玉媛推说在外地开会来不了,并且说:“介绍亮大夫能把病情说清楚,她说让我放心。”第二天早晨其他大夫上班后,刘晓萍被告知病危,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年5月3日死亡。由于在刘晓萍的病历上没有这位“大夫”的签字,患者家属产生怀疑,经过调查才知道,这位“大夫”直到现在都没有执业医师证,没有处方权,属于非法行医。刘晓萍的死亡,是非法行医,延误治疗造成的,在医院,患者怎么会想到看病的“大夫”是无证的!医院药房有药,怎么让到外面购药。介绍亮无证行医,造成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我国刑法条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何借口都不能超越法律,医院的4年期间,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三次都没有考上,社会上有真的假学历和假的真学历,有许多学历低的还考上了执业医师证,这绝对不是正常现象!四、我于年5月19日在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报案,告医院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受案后,办案人员认定介绍亮确实没有执业医师证,并且说是替史玉媛顶班。由于病历造假,串供,尧都区公安局于年5月30日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本人不服,要求复议,年7月22日尧都区公安局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本人又不服。申请临汾市公安局复核年8月16日临汾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尧都区公安局不于立案的复议决定,目前还在继续侦查。见图片。我面对的是一个傲慢的,财大气粗的国企事业单位,院长是县处级,我在临汾市告到哪里都不顶事,两年来艰辛的维权道路让我深深的感到绝望和无助!在绝望之际媒体帮助我发表了三篇文章阅读量超过三万多人,评论留言多条,揭发出医院更多的违法犯罪事实,把医院的腐败现象暴露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医院回应我的这篇文章可以显示出掩盖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出了医疗事故用医调委的鉴定来欺骗患者,医院责任。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对医院违法犯罪的事实一条一条的立案查处!刘希明年9月13日联系电话THEEND(结束,是为了新的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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