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上海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确定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年4月29日发布的《上海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文件编号:SH-DL-1),本市对9个品种进行了集中采购,依照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现将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选药品信息于年8月10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8月20日生效执行。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四)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二、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停止采购和医保结算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在本市阳光平台已挂网采购超过(含)3家的,本市不再采购该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药品。阳光平台已于8月10日推送涉及到的相关药品统编代码,采购与结算将于年8月20日同步失效。请各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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