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霍州环保局就之前网民反映的“垃圾场变火、烟山”函询作出回应,该局收悉情况反映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现场查处。据查,该垃圾场位于霍汾(霍州—汾西)线5公里处,属霍州市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由于有关管理方未按规定对场内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相关处置,致部分可燃物产生自然,以致出现明火燃烧、烟雾缭绕等状况。
目前,该局已责成属地白龙村委采取了相关措施,现已无明火存在,并关停了该垃圾场。
附:垃圾场相关处置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l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民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m以外。
生活垃圾理镇场不得建立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d.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
e.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4.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7cm/s。
4.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4.5填埋场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井),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cm,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4.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4.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然气总管应高出地面cml,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4.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利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4.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4.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填埋物入场要求
5.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5.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在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6.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醉、臭气浓度。
6.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6.2.1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mg/m3
6.2.2氨、硫化氢、甲硫酸、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一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7.l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阳(BOD5)的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2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O97-82一类海域。
7.2.2对排人GB一88三类水域或GB-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一级指标值。
7.2.3对排人GB一88Ⅳ、Ⅴ类水域或GB-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7.2.4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正中的三级指标值。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f入市政部门协商。
7.2.5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7.2.2和7.2.3的规定。
7.2.6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地废水的排放要求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波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一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10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一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11.1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11.2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11.3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而覆30cm厚的自然主,其上再覆15~20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11.4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11.5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监测12.1大气监测
12.1.l采样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GB一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6.2的规定执行。
12.1.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12.2噪声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12.3地下水监测
12.3.l采样点的布设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本底并-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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